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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恶劣!一美国商标涉嫌侮辱我国国旗尊严

青稞 广州市发明协会
2024-08-24

近日,网传有一个美国商标侮辱我国国旗尊严,经笔者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搜索,该美国商标的确存在,且已于2019年8月19日申请,2020年1月21日公告,2020年8月25日注册。

从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查询可知,该商标的申请号/序列号为88584529,注册号为6137803,申请类别为第18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宠物用帆布袋、塑料袋、皮革袋,用于存放一次性垃圾的袋子,放置宠物废物。


而该商标的申请人Ma Jinchun,是一位中国自然人......


我国早前就针对国旗出台过一系列规定,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正的《国旗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二十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2010年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在美国也有类似的商标申请的规定,《美国兰汉姆(商标)法》第1052条规定,根据商标的性质,凡能将申请人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商标,不应驳回其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除非该商标:

 

(b)包含美国或其州、市或外国的旗帜、盾形纹章或其他徽章,以及对上述的模仿。

 

近年来,也曾有人向我国商标局提交涉外国家标志商标的申请,但是考虑到国家主体的权威性,一般不允许将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以免有损国家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此类商标一般都予以驳回。

 

比如在2018年2月13日,日本医事物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第29294619号“nihon medi+physics”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同位素”商品上。

2019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的“nihon”一词为日本国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 日本医事物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本医事物理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一、诉争商标的显著部分是“medi+physics”,整体与日本国名不近似。二、诉争商标已在日本获得注册,应视为日本政府同意使用“nihon”一词。三、在先司法案例已表明,类似商标可以获准注册。 经查询,该商标已于2020年6月28日获得注册。


第29294619号“nihon medi+physics”商标


我国对涉外国国家标志的把控严谨遵守相关的商标法律规定,不希望国内出现有辱他国国家标志的商标出现,但是同时也不希望在他国看到有辱我国国家标志的商标出现。
相信笔者乃至大家都对这件疑似侮辱我国国旗商标的出现表示痛心,希望有能力的人能够早日出面撤销该商标。作者:青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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